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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洋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6-12-05 14:18:48
 梅 塘 镇
涂 洋 村 村 规 民 约
为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维稳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全体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侵占他人财物;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不得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村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勒索、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偷电盗电;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包庇罪犯或替罪犯藏匿、销售赃物;不参与制毒、吸毒、贩毒犯罪;不制作、出售、传播反动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不纵容妇女卖淫、不嫖娼;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5严禁制售假冒伪劣物品。发现有制假售假行为的应及时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6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买卖、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器械。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7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绿化、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破坏耕地,禁止在水库、水渠、电线杆、道路旁边等公共设施附近取土或挖掘沟穴、放置障碍物和占地耕种。
8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9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的林木;严禁放火烧荒、偷盗或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10严禁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禽畜糟蹋庄稼、树木、瓜果。给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动物饲养人因管理不当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禽畜管理不善互相斗架致死伤的损失由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11严禁任何人到学校侵畔滋事、无理取闹,破坏学校设施和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严禁任何人在学校周围两百米内经营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任何人在学校门前五十米内摆摊设点经营。
12因发生各种民间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未申请调委会调解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破坏纠纷现状,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不得组织他人强拉对方的财物和打击报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13纠纷当事人、知情人应认真接受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了解,如实反映情况,不得瞒骗、弄虚作假。
14严禁胁迫、诱骗他人,教唆未成年人和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
15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必须照章纳税。不偷税、逃税、抗税;经营者必须服从市场职能部门的管理,注意做好市场环境卫生,自觉缴纳市场管理费。
16市场经营者必须按市场规划摊位经营,严禁乱摆乱卖,欺行霸市;自觉维护外来商贾的合法权益,不欺外坑客,诚信经营;不准在市场上买卖病牲畜、家禽、肉食和有害蔬菜。
17遵守交通规则,严禁乱窜公路和在道路上堆放垃圾、杂物、占路摆摊、晒东西、车辆乱停乱放,不得围堵公路,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18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任何人上山野炊、烧烤、乱丢烟头及其他野外用火活动;上山扫墓不得携带香烛、纸钱、烟花爆竹等易燃易暴物品上山,严防山火发生;若发现山火,青壮年者应服从安排自觉上山扑火。
19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厂内,应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各工厂、企业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畅通。
20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对村内、厂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对违反以上20条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按有关规定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100至500元的违约金。未履行责任的,村对其家庭成员来村办有关证明、手续的不给予办理;(2)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造成对方受伤的,视其情况责令一方缴交伤害预付金,伤害预付金的多少由直接调解部门确定,待村按情节处理后多退少补;(3)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经济的或民事的赔偿责任;(5)违反规定的所得给予没收;(6)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行部门从严处理。
二、国土管理规定
1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宅基地、五边地、村内等空闲地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严禁在承包土地上私自建房、修坟、取土、挖池或将土地转为其它非农用途;土地承包人在经营期内,荒废、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治理,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3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轻易变动;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影响青苗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解决青苗补偿费。
4支持土地规模经营,鼓励种植养殖大户;集体对自愿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人,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优惠照顾。
5严格建房规划。村民建房或翻建、改建村内原有房屋必须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事先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向村委会申报和缴清建设用地金,由村民委员会派员实地指定划线标高、四至,在不影响道路交通、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情况下方可施工;翻建、改建村内原有房屋在排水、通风、采光上要严格尊重历史使用状况,服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未按规划标准,故意超高或扩占建房户,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程序严肃处理。拆除的误工由违章户负责。
6在我村辖区内征地建厂的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事先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向村委会申报,说明办厂性质、排污情况等,在不影响道路交通、水利、农田以及其他设施的情况下,报上级审批同意,交纳建设用地金和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工。在许可的情况下村给予优惠。
7村民旧房或其他建筑物影响整体规划,应拆除影响规划的部分。否则,将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8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征用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并持有村的建设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补偿,其他的视其情况进行补偿或不予补偿。原私人的土地已收归集体所有的不再做赔偿。
9村民新建的房屋,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和缴清地皮款收据,未取得以上证件手续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10严禁未经批准在任何地方建房和设置临时搭建物;非法占用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土地和认老根子的,必须无条件退还。否则,将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和严肃处理。拆除的误工由违章户负责。
 
三、村民道德建设公约
1全体村民(包括长住本村非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应当积极实践“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争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
2村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把道德建设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简办,不搞陈规旧俗,提倡厚养薄葬;清明扫墓提倡一颗孝心、一束鲜花、文明扫墓。
4不听看传播封建迷信书刊和音像制品,反对伪科学,反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
5邻里之间要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不搞宗教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6村民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应遵循平等自愿、讲究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7在截水、排水、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要严格尊重历史使用状况,服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利益。
8村民之间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矛盾和争端时,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解决问题时主动忍让,自觉承担责任;矛盾化解后,要弥补过失,自觉维护生活秩序。
9加强“交通安全”村和“安全文明小区”建设;认真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10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11提倡晚婚晚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方可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2婚姻自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做到婚嫁不讲排场,婚后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1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忠诚,双方都要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应尽的义务,共同管理和处理家庭财产,共同继承家庭成员遗产,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送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认真做好儿童免疫工作;
14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要保证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具体标准按照实际情况执行;被赡养人有固定收入,但达不到子女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标准的,其子女必须保证其达到相应的标准;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服务,子女必须负责承担一切费用;不准打骂、虐待、遗弃老人;不准干涉老人合法婚姻及对财产的处分权。
15村民应注重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反对家庭暴力, 杜绝歧视妇女、遗弃老人和虐待残疾病儿童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定严肃处理。
16积极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不乱排污水、粪水;认真做好禽畜免疫,预防疫情发生。
17全体村民要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讲文明、树新风;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加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告别不文明言行,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18自觉践行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四、殡葬管理规定
1遗体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丧事从简。违规土葬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2死者骨灰不得上山乱葬。死者家属应先到山林场交1000元作为不乱葬、不建坟墓的按金,凭山林场收按金的单据到村办理死亡证明,同时需写保证不乱埋乱葬的保证书。否则,村不予办理有关证明;按金待丧事办清后,由殡葬管理小组查验后,确无上山建造坟墓的,同时提有火葬场骨灰保管单据的,其按金一律退还。
3发现骨灰上山土葬的,村将严肃处理。墓地在10平方米至30平方米内的,每平方米20元;在60平方米内的,每平方米30元; 6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50元。原坟墓未有办理有关手续的按本条款处理;一律按实际最大面积的金额计算。
4严禁村民上山做生基;不准任何人上山做“阴堆”。
5原有坟墓,有特殊原因需要整修的,需先向殡葬管理小组报告,现场查看,在不损害周围及果树木的情况下,按实际情况先交按金2000元以上,维修完工后按实增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收费处理。
6非涂洋籍以及女方嫁出的不得进入本村山地内建造坟墓。一经发现,着令其立即迁坟,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7严禁损坏果树木,一律不得进入果园建坟墓。若发现损坏者,则按山林公约及有关森林法处理。严重者,着令其迁坟,并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村组织以村、山林场、治安队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殡葬管理小组,进行全面清理,专门处理有关事项,统一管理集体山地。
9若有违反上级有关殡葬改革管理规定,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事主自负。
 
五、计划生育公约
1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公约。
2村民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公道依法办事。
3村民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应到镇婚育学校参加学习,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知识教育;村民结婚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村委会,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逾期不办的处违约金100元。
4已婚育龄夫妻应按规定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5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生育第一胎是男孩的,将不再安排生育;生育第一胎是女孩的,需间隔四周年以上,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获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生育第二胎;28周岁以上的育龄妇女,免受间隔期限制。
6村民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后,应在10天内报告村委会,并在一个月内申报入户手续,逾期者处违约金50元;严禁违法收养子女。
7村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生育后的90天内首选上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在孩子出生后40天内首选结扎;因身体原因暂不宜落实者,需持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效证明。
8应参加查环查孕的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村组织的季度查环查孕;外出务工的,必须每季度寄回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每缺一次,处违约金50元。
9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0村民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其家庭壹年内不给予办理有关证明手续并处罚金500元。
11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受到经济处理而未能自觉兑付时,村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的得力措施保证经济处理兑现。
12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外来流动人员,需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服从本村计划生育的管理检查。
13已婚育龄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上级的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放环,查环查孕,结扎和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对经教育或经济处罚仍未能及时落实的,村委会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1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育龄夫妻及其家庭成员庭壹年内不给予福利照顾,并不给予办理有关的证明手续。
15检举违反生育、节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经查实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16育龄对象依法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放环10元、人流100元、引产300元、女结扎40元、男结扎20元,纯二女结扎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育龄夫妇未能及时落实“四术”的村委会将不予办理该夫妇及其家庭成员外出等任何手续。
17村免费为村民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18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在扶贫、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按《广东省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9违约金和罚款的管理。违约金和罚款用于计划生育各种术后补助和计划生育奖励,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20村委会应按上级规定,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农作物、果林生产赔偿规定
为保护农作物、果林业生产,防止农作物、果林被偷摘、毁坏,维护种植人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1偷龙眼、青榄、荔枝、柿、青柑者,每粒赔偿2元;
2偷芒果者,每粒赔偿10元;
3偷油甘、杨梅者,每粒赔偿1元;
4偷青梅者,每粒赔偿4元;
5上山偷砍杉木者,每株赔偿200元;
6、上山偷砍杂树者,每株赔偿50—200元;
7偷砍或破坏乌橄榄树的每株赔偿2000—5000元,偷砍或破坏青橄榄树的每株赔偿15000—40000元,偷砍或破坏其他果树的每株赔偿1000—2000元
8偷茶青者、每斤赔偿50元;
9偷青竹者,每百斤赔偿300元;
10偷田间蕃茨者,每斤赔偿20元;
11偷花生者,每斤赔偿40元;
12偷苗木者,按该苗木当时的价格10倍赔偿;
13偷田间瓜果、豆类的,每斤赔偿30元;
14偷池鱼的,每条赔偿50元;
15偷稻谷的,每百斤赔偿1000元;
16毁坏禾苗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每亩产量600斤稻谷,价钱按前年价格计算。
17存私报复毁坏或肆意破坏农作物、果林者,按本规定加倍赔偿。
18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七、附    则
1、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
3村民包括长住本村的非农业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
4、本村规民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5、之前的民约、规定与本村规民约相抵触的,以本村规民约为准。
6、本村规民约于2006年1月22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