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岗山村山林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1:12
山林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和《广东省护林条例》,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订虎岗山村山林管理若干规定:
一. 造林绿化,美化家园,人人有责。每个村民要自觉保护山林资源,爱护树木,遵守政府有关山林管理的各项条例及规定,为造福子孙后代作贡献。
二. 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山上树木,村落周边环境林带及绿化带的树木,不准乱砍乱伐,破坏绿化和生态环境。违者一经抓获,每棵树木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上级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三.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准在山上野外用火,违者一经发现,未造成火灾者,每宗罚款500元,造成森林火灾者,将送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四. 移风易俗,提倡文明扫墓。上山扫墓时不准燃放爆竹,点香烛,烧纸节,更不准点火烧草,违者每宗罚款500元,造成山火,情节严重的送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五. 村民承标果园,承租土地种果,只有种植权,没有支配权,不得私自转让,不准买卖承租的土地及果园造坟墓。一经发现,村委会将收回出租土地果园,并没收非法所得。
六. 承租者必须按期缴纳承租款,期满所承包的果园、果树及固定建筑物无偿归集体所有。不准以任何理由砍掉集体的果树和拆迁建筑物。不按期缴纳租金者,村有权终止合同,并无条件把所承租的果园收回。
七. 严禁造“生基”、乱搞“荫堆”,不准任何人变相转让、买卖墓地,未经批准,未办理手续的“荫堆”,村一律不予确认,并限期责令整改复绿。
八. 加强墓地管理工作,严禁在耕地、丢荒地、果园等造坟墓。凡办丧事者,应按上级《殡葬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村殡改山林墓地管理小组负责管理监督,严禁偷葬、土葬等现象,一经发现,将报上级殡改部门严肃处理。
九. 本村村民去世火化后的骨灰,可到本村拟定的生态公益山上安葬,丧主选定地点后,须向村殡改山林墓地管理小组申报,由该小组现场勘查,确认四方无碍,方可动工。完工前,应报告管理小组进行丈量验收。办理缴款手续时,每宗收入单据必须有管理小组2人以上签名,作为验收责任人。村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复核,如因墓主家属私自改变形式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墓主家属负责。
十. 本村村民违规造墓,面积10平方内,每穴收取绿化费300元;10平方以上至50平方内,每平方收取绿化费50元;在规定范围内移除树木每棵赔款50元,同时必须把树木移到周边山地种植,超出范围外砍伐树木按破坏绿化环境处罚。
十一. 原则上不准外村村民到本村山上造墓,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解决的,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同意,应按上级《殡葬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守《虎岗山村山林墓地管理制度》,外地村民违规造墓,面积10平方以内的,每穴收取绿化费8000至10000元。10至50平方以内的,每平方收取绿化费300至400元。在规定范围内需移除的树木,每棵赔款100元,同时必须把树木移到周边山地种植,超出范围外砍伐树木按破坏绿化环境处罚。
十二. 外地村民借用本村村民名义在本村辖区内违规造坟的,一经查实,每穴罚款10万元,并按殡葬管理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 本村辖区内旧墓迁移到其它地点,用地一律按新造坟申报,并履行相关手续,原旧墓土地归村所有。旧墓原地整修,动工前墓主家属应向村殡改山林墓地管理小组报告,有管理小组确认手续及范围后方可动工;如私自扩大用地面积,将按新造坟论处。
本规定自 2016 年 7 月12日起实施。
虎岗山村委会
2016年7月5日
一. 造林绿化,美化家园,人人有责。每个村民要自觉保护山林资源,爱护树木,遵守政府有关山林管理的各项条例及规定,为造福子孙后代作贡献。
二. 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山上树木,村落周边环境林带及绿化带的树木,不准乱砍乱伐,破坏绿化和生态环境。违者一经抓获,每棵树木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上级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三.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准在山上野外用火,违者一经发现,未造成火灾者,每宗罚款500元,造成森林火灾者,将送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四. 移风易俗,提倡文明扫墓。上山扫墓时不准燃放爆竹,点香烛,烧纸节,更不准点火烧草,违者每宗罚款500元,造成山火,情节严重的送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五. 村民承标果园,承租土地种果,只有种植权,没有支配权,不得私自转让,不准买卖承租的土地及果园造坟墓。一经发现,村委会将收回出租土地果园,并没收非法所得。
六. 承租者必须按期缴纳承租款,期满所承包的果园、果树及固定建筑物无偿归集体所有。不准以任何理由砍掉集体的果树和拆迁建筑物。不按期缴纳租金者,村有权终止合同,并无条件把所承租的果园收回。
七. 严禁造“生基”、乱搞“荫堆”,不准任何人变相转让、买卖墓地,未经批准,未办理手续的“荫堆”,村一律不予确认,并限期责令整改复绿。
八. 加强墓地管理工作,严禁在耕地、丢荒地、果园等造坟墓。凡办丧事者,应按上级《殡葬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村殡改山林墓地管理小组负责管理监督,严禁偷葬、土葬等现象,一经发现,将报上级殡改部门严肃处理。
九. 本村村民去世火化后的骨灰,可到本村拟定的生态公益山上安葬,丧主选定地点后,须向村殡改山林墓地管理小组申报,由该小组现场勘查,确认四方无碍,方可动工。完工前,应报告管理小组进行丈量验收。办理缴款手续时,每宗收入单据必须有管理小组2人以上签名,作为验收责任人。村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复核,如因墓主家属私自改变形式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墓主家属负责。
十. 本村村民违规造墓,面积10平方内,每穴收取绿化费300元;10平方以上至50平方内,每平方收取绿化费50元;在规定范围内移除树木每棵赔款50元,同时必须把树木移到周边山地种植,超出范围外砍伐树木按破坏绿化环境处罚。
十一. 原则上不准外村村民到本村山上造墓,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解决的,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同意,应按上级《殡葬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守《虎岗山村山林墓地管理制度》,外地村民违规造墓,面积10平方以内的,每穴收取绿化费8000至10000元。10至50平方以内的,每平方收取绿化费300至400元。在规定范围内需移除的树木,每棵赔款100元,同时必须把树木移到周边山地种植,超出范围外砍伐树木按破坏绿化环境处罚。
十二. 外地村民借用本村村民名义在本村辖区内违规造坟的,一经查实,每穴罚款10万元,并按殡葬管理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 本村辖区内旧墓迁移到其它地点,用地一律按新造坟申报,并履行相关手续,原旧墓土地归村所有。旧墓原地整修,动工前墓主家属应向村殡改山林墓地管理小组报告,有管理小组确认手续及范围后方可动工;如私自扩大用地面积,将按新造坟论处。
本规定自 2016 年 7 月12日起实施。
虎岗山村委会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