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本市户籍(含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或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市内户籍参保人员;
2)省内非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满5年;
3)外省户籍人员,符合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在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4)港澳台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符合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
二、设立依据
1.《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第四点;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第二条、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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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本市户籍(含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或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本市户籍人员。 2)外省户籍人员,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在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省内非本市户籍的人员,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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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本人第二代身份证 |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 |
1 |
1 |
纸质 |
延长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
1 |
0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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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
核查原件,收取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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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参照行政许可法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办理时限 |
0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00个工作日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社保局一楼保险关系股 |
0663-8370222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2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