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赔偿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7-07-02 09:24:25
协议书
称谓甲方:内丰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林佩娥
因汕湛高速公路建设征地,乙方位于普宁市梅塘镇内丰村冷仔洋原建造的猪舍,面积 平方米需拆迁。经查证,乙方建造的猪舍属占用集体用地建设,按有关规章制度,理赔金应归村集体所有。鉴于乙方在拆迁工作上较为配合,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等情况。经甲方召开两委会议集中讨论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并报镇高速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与乙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应于2017年6月 日前将猪舍中的生猪及相关物品自行搬离。
二、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在乙方生猪及相关物品搬离后支付。
三、本协议书系甲乙双方自愿订立,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否则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 本协议书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加盖公章): 乙方代表: 梅塘镇汕湛高速公路工作领导小组代表:
2017.7